Otto2 藝術美語幼兒園 為政府立案之合作園所,大班就學者可享有政府補助之教育津貼.
100學年度「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」補助注意事項
壹、申請時間
100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期限:至100年10月15日止。
100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期限:至101年4月15日止。
貳、計畫精神
為讓家長實際感受免學費教育政策,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(以下簡稱免學費計畫)比照國中小學生就學免繳學費概念,5歲幼兒入學之學費,由教育部/內政部依主管權責及園所性質分別給予補助。
參、補助對象
一、94年9月2日 至95年9月1日間出生之5足歲幼兒,且就讀公立幼稚園及托兒所(以下合稱公立幼托園所),或私立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者。
二、依法核定緩讀之學齡兒童,且經鑑定安置於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者。
肆、補助項目
免學費計畫,包括「免學費」及「經濟弱勢幼兒加額」二項補助,分述如下:
一、免學費補助:就讀公立幼托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之5歲幼兒,其學費(或註冊費或保育費)由教育部/內政部依園所性質分別給予補助。
二、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(以下簡稱弱勢加額補助):幼兒與父親及母親(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)之家戶年所得總和為新臺幣(以下同)70萬元以下者,再依所得級距加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。
三、前二項補助合計,經濟最為弱勢者,最高得免費就讀公立幼托園所,就讀私立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者,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得補助3萬元;各補助額度請參閱100學年度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彙整表(如附表一)。
伍、補助作業模式
「免學費」與「弱勢加額」二項補助,採分別造冊及審核之方式辦理,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隨到隨辦,並於園所送件後1個月內完成撥款程序。
一、公立幼托園所:
(一)免學費補助:滿5足歲幼兒就讀公立幼托園所即為補助對象,為減化作業流程,家長無須填寫申請表,採幼兒入學時,園所即不收取學費之方式辦理。
(二)弱勢加額補助:本項補助係以家戶年所得決定是否具有申領資格及可以補助之額度,因此,家長必須填妥園所發給的申請表,並於規定期限內繳回園所提出申請。
1、園所依家長所填申請表資料協助至系統進行比對,並將比對後的申請確認單及清冊交給家長親自簽名或蓋章,以確認補助額度及享有弱勢加額補助,再由園所協助備妥相關資料交付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審核、申領補助款,俟政府撥付補助經費後,立即轉撥給家長。
2、家戶年所得等資料涉及家長個人隱私,因此,園所未經家長填列申請單及同意比對前,不得擅自至系統逕行查調與申請本項補助。
二、私立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:
(一)免學費補助:
1、滿5足歲幼兒就讀私立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即為補助對象,為減化作業流程,家長無須申請,採幼兒入學時,由園所主動協助辦理。另私立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以5歲幼兒入學即不收取學費的方式辦理為原則,但園所有執行困難者,得改採收到政府補助款後再轉撥給家長的方式辦理,惟園所須敘明執行困難之理由函報教育局(處)、社會局(處)備查,並且明確告知家長該園所撥付補助款的方式。
2、園所於幼兒就學後至系統詳實登錄資料,凡幼兒於申請期限前(第1學期為100年10月15日、第2學期為101年4月15日)實際就學達一個月以上者,園所即可至系統造冊,經家長親自簽名或蓋章後,由園所協助備妥相關資料交付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審核及申領補助款;各縣(市)依園所所造清冊之幼生數,以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學費1萬5,000元之原則核撥補助經費;幼兒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始就讀達一個月者,園所得於上學期12月15日 前,下學期6月15日前再辦理第2次造冊,且依就學月數比例計算補助,其比例統一以每學期6個月、每月30日計之,幼兒就讀日數總計依前開原則計算後之餘數,未滿15日者不予採計、逾15日者則以半個月計,補助金額若有小數點者以無條件捨去方式辦理;惟逾第2次申請期限之零星個案即不再開放申請。
(二)弱勢加額補助:
1、本項補助係以家戶年所得決定是否具有申領資格及補助額度,因此,家長必須填妥園所發給的申請表,並於規定期限內繳回園所提出申請。
2、園所依家長所填申請表之資料協助至系統進行比對,並將比對後的申請確認單及清冊交給家長親自簽名或蓋章,以確認補助額度及享有弱勢加額補助,再由園所協助備妥相關資料交付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審核、申領補助款,俟政府撥付補助經費後,立即轉撥給家長。
三、其他注意事項:
(一)本項補助項目,不包括保險費、家長會費及交通車資等項目之費用。
(二)本項補助除有家戶年所得之規定,另為符合公平公正之原則,並排除家戶擁有第3(含)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總額逾650萬元,或年利息所得逾10萬元者。但依內政部99年12月29日 修正發布之社會救助法第5-2條規定,所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,經個案審核後得不列入不動產計算。
(三)家戶年所得,係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協助提供「最近」完成交查之財稅檔所得資料為認定基準;100學年度第1學期家戶年所得之認定基準為98年度之綜所稅資料,第2學期家戶年所得之認定基準為99年度之綜所稅資料;計算標準為符合補助對象幼兒與其一親等親屬(父親與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)合計之年所得總額。
(四)已申領弱勢加額補助之幼兒,於學期中離園且未再就學,若其弱勢加額補助額度逾該生實際繳交費用者,則應依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訂之收退費標準辦理,且所退費用係屬教育部/內政部發放之補助款者應予歸還。
(五)就讀公立幼托園所之5歲幼兒,其就學費用倘為政府全額補助者,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,其停課期間所衍生之退費,所退費用留於各園所該款項項下支用即可,無須繳回教育部/內政部。
(六)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補助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訂「原住民幼兒托教補助作業要點」採擇優、擇一方式申領。
陸、各類身分別幼兒申請弱勢加額補助資格認定方式
一、為簡化作業時程,相關資料將循例依相關部會提供之資料,先行註記於「全國幼生管理系統」,供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各園所作業時比對,原則上,家長無須提供資料,但對於比對結果有疑慮或系統查無資料者,或有其他扶養事實者需由家長自行舉證。
二、本案低收入戶係依「社會救助法」規定辦理,另100學年度起中低收入戶幼童,配合本(100)年7月1日 起施行之社會救助法第4條之1規定,其身分認定統一由鄉(鎮、市)公所辦理審核事宜;但,7月1日前已取得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,或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中低收入家庭資格,且其證明文件於本(100)年度仍在有效期限內者,無須另辦證明文件。
三、其他各類身分別幼兒申請弱勢加額補助資格認定事項,請依100學年度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之「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」各類身分別幼兒認定一覽表(如附表2)辦理。
(一)家庭狀況為單親者之相關認定:
1、家庭為單親認定時間點:一般離婚案件以第1學期以當年度8月1日 前、第2學期以翌年2月1日前離婚或登記者為原則;因法院判決離婚、死亡等特殊原因,以就讀時之事實加以認定,並以戶籍謄本為單親之證明文件。
2、家戶年所得:如有明確約定其中一方具監護權,則以幼兒及具監護權一方之家戶年所得計之;若約定父母雙方均具監護權者,則必須以幼兒及雙方所有具監護權(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)之家戶年所得共同計算。
(二)免繳所得稅者如軍人、國中小教職員及幼托園所教職人員,將由勞工保險局、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國防部,提供全國幼托園所教職人員、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軍人資料比對,先予以註記排除。惟若確實符合弱勢加額補助之各級距補助資格者,仍可由家長依規定自行檢具資料提出申請。
(三)幼兒父母親居住外國致未有納稅資料者,須提供服務機構出具之全年薪資證明(100學年度第1學期為98年度、第2學期為99年度);無工作者以自立切結書認定。
(四)緩讀幼兒經鑑定安置就讀公立園所或私立合作園所時,申請弱勢幼兒加額補助需檢附下列資料:
1、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開立之緩讀證明。
2、幼兒及其父母(或監護人或養父母)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。
(五)幼兒父母一方為無身分證之外籍配偶,其個案認審時,需檢附下列資料:
1、無戶籍一方以居留證號查調之綜合所得稅(100學年度第1學期為98年度、第2學期為99年度)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。
2、有戶籍一方及幼兒之綜合所得稅(100學年度第1學期為98年度、第2學期為99年度)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。
(六)安置於寄養家庭、療育機構、私立育幼機構,就讀公立園所者,以家戶年所得50萬元以下之級距核予補助;就讀私立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者,以家戶年所得30萬元以下之級距核予補助。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:
1、寄養證明文件、療育機構或育幼機構確實安置幼兒之證明文件。
2、療育機構、育幼機構立案證明文件(寄養家庭免付)。
3、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幼兒就學(托)費用之書面切結證明文件。
(七)由父母以外(如祖父、祖母、姑姑、叔叔)扶養人照顧者,其申請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時,由實際扶養人檢具下列資料,採個案認審:
1、監護權或其他證明文件(如戶籍謄本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)或扶養證明文件【社工人員評估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(如入獄者之服刑證明、失蹤證明者之警察機關證明等)】。
2、實際負擔幼兒照顧費用證明(如幼兒學費繳納收據、健保、醫療費用收據等)。
3、扶養人綜合所得稅(100學年度第1學期為98年度、第2學期為99年度)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。
柒、其他注意事項
一、各直轄市、縣(市)或各公立幼托園所、私立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現行學費收費規定,若高於或低於免學費補助額度者,請調整5歲幼兒之收費規定及繳費收據,但經調整後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不得高於各園所現行收費總額。
二、為利補助作業,100學年度第1學期各私立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之收費模組,將由本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委辦單位協助統一於本(100)年8月1日 完成調整事宜。
三、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審慎規劃作業模式,務必縮短補助作業及撥款期程,俾使家長感受政府辦理補助措施之美意,並督導受理補助之相關單位及園(所),各項補助作業應重視民眾隱私及權益,並貼近民意感受,以發揮政策最大效益。
四、為保障家長權益,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確實查察各園所之收費,以免私立合作園所(含國幼班)有調高收費之情形,並應加強宣導家長知悉其權益,如遇有園所調高收費之情形,應立即依「私立幼托園所參與合作園所(國幼班)作業原則」之退場機制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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